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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解读 我国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相较于美国等国家显得更为狭窄。根据我国《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限制:首先,证券经纪人不得...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解读

我国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相较于美国等国家显得更为狭窄。根据我国《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限制:首先,证券经纪人不得代替客户管理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开设、注销、转移,以及证券买卖或资金的存取、划转、查询等操作。

证券经纪人执业后的后续培训时长并未作具体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可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为了实现对证券经纪人的自我管理,确保其专业行为的规范化,提升整体执业水平,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指导,我们制定了这份准则。

不能。该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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