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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对外发布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等内容。该《解释》共21个条文,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1、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

2、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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